英伟达“付费买盗版”训练AI:中国法律视角下的违法性分析
日期:2026-01-30 15:48:51 / 人气:7

近日,英伟达被指控主动联系盗版网站“安娜的档案”,支付数十万美元下载500多TB盗版素材用于AI训练的案件,引发全球科技界与法律界的广泛关注。作为全球市值最高的科技公司,若指控属实,其“付费买盗版”的行为无疑是行业污点。在AI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此类行为的法律定性成为焦点。本文结合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司法实践及行业规范,系统分析英伟达被指控行为的违法风险与法律争议。
一、 数据获取环节:P2P与直接下载均面临高侵权风险
“安娜的档案”作为典型的“影子图书馆”,以去中心化、匿名化方式提供侵权文献内容,其本身的运营已涉嫌严重侵犯著作权。英伟达通过该平台获取素材的行为,无论采用何种下载方式,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均存在明确违法风险。
1. 安娜的档案的技术特征与侵权本质
与传统盗版下载站不同,“安娜的档案”不直接托管内容,仅提供资源链接或索引,多数资源通过P2P(如BT种子)技术实现分布式存储与传输。这种模式虽看似降低了平台直接侵权的痕迹,但本质上仍属于为侵权内容提供“帮助与便利”,符合中国《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而用户通过该平台下载内容时,因P2P技术的特性,自身往往同时成为上传节点,进一步扩大了侵权范围。
2. P2P下载的双重侵权风险
若英伟达采用BT种子、磁力链接等P2P模式下载素材,其行为已超出单纯“获取”范畴。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P2P下载过程中,下载者会同步将已获取的数据片段上传至网络,供其他节点获取,该行为已构成对作品的“分布式传播”,涉嫌直接侵犯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尽管目前国内法院针对P2P下载中的上传行为尚无明确判例,但这并非法律空白,而是因版权人维权重点集中于商业主体的大规模盗版行为。对于英伟达此类以商业目的、大规模获取并传播盗版内容的行为,法院大概率会认定其具有明显侵权故意,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3. 直接下载的侵权认定:商业目的下的“购买盗版”即侵权
即便英伟达采用直接从服务器下载的方式,未参与P2P上传,其行为的违法性依然明确。中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商业主体“明知是盗版仍获取并使用”的行为,一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英伟达作为专业AI企业,明知“安娜的档案”提供的是盗版内容,仍支付费用获取高速访问权限,本质上等同于“购买盗版拷贝”,与企业使用盗版Windows、Office软件的行为在法律定性上并无差异。
从构成要件看,英伟达的行为满足“侵权四要件”:一是版权人对涉案书籍、文章享有合法著作权;二是英伟达实施了“获取+使用”盗版内容的行为;三是其行为未经版权人许可,无合法抗辩理由;四是其以训练商业AI模型为目的,具有明显商业获利意图,造成了版权人利益损害。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此类行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 复制与训练行为:法律定性的模糊地带
英伟达将下载的500多TB素材导入存储系统、备份、预处理(清洗、格式转换)并用于AI训练的过程,涉及“复制”与“训练”两个核心行为。其中,复制行为的定性相对清晰,而AI训练行为本身的法律定位的目前仍存在立法空白。
1. 复制行为的明确侵权属性
将盗版素材存储于训练服务器、进行备份及格式转换,必然产生大量数字化复制件,该行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权”控制范围。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涵盖“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英伟达的上述操作完全落入该范畴。尽管复制的目的是为了AI训练,但“目的正当性”并非复制行为免责的法定理由,复制行为的合法性仍需依附于训练行为的定性。
2. 训练行为的法律定位空白
AI训练行为的法律定性是当前全球著作权领域的核心争议。其既不同于直接传播作品(如发行、信息网络传播),也不同于改编、翻译等演绎行为,而是通过技术手段对作品内容进行分析、提取特征,转化为模型参数以实现智能生成功能。中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在列举专有权利后,虽设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兜底条款,但该条款的适用需结合新技术特征由法院进行解释。
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AI训练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侵权,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类似判例。这导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结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兜底条款的适用规则,以及AI技术的特性进行自由裁量,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三、 合理使用抗辩:困境与有限突破
若英伟达在中国面临诉讼,其可能援引“合理使用”作为抗辩理由,但结合中国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该抗辩的成功率极低,仅存在有限的探索空间。
1. 法定合理使用条款的适配困境
中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了13种合理使用情形,均无法完全契合AI大规模训练的场景。其一,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的情形,显然无法覆盖英伟达以商业目的、使用500多TB素材的行为;其二,适当引用条款要求“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且需保留原作品片段,而AI训练是大规模消化内容、提取抽象特征,与引用的核心要件不符;其三,教学科研目的的合理使用,仅适用于教学科研机构的少量复制,英伟达作为商业企业,显然不符合主体要求,且素材规模远超“少量”范畴。
更为关键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训练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该部门规章虽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但为AI行业划定了明确红线,进一步否定了使用盗版数据进行训练的合法性,与英伟达被指控的行为形成直接冲突。
2. 转换性使用的本土司法探索
转换性使用作为源自美国法的概念,近年来被中国法院逐步接纳,为AI训练行为的合理使用抗辩提供了有限空间。转换性使用的核心是“使用作品时赋予新的意义或功能,与原作品用途存在本质差异”,AI训练将作品内容转化为模型参数用于生成新内容,可被主张为一种转换性使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黑猫警长案”中,确立了转换性使用的“三步检验法”:在构成转换性使用的前提下,若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利益,可认定为合理使用。2025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奥特曼案件”判决中进一步暗示,AI训练若满足“数据来源合法、未对外传播训练内容”,可有限适用合理使用。但需注意,上述判例均以“数据来源合法”为前提,英伟达使用盗版素材的行为,从根源上违背了这一核心要件,转换性使用的抗辩基础已不存在。
3. 市场替代风险与司法态度差异
即便抛开数据来源的违法性,AI训练的合理使用抗辩仍面临“市场替代”的挑战。若训练数据包含大量特定领域专业作品,模型可能生成类似风格的内容,对原作品的市场需求构成替代,进而被认定为“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利益”。只有当模型仅学习抽象特征、替代效应极弱时,抗辩成功率才相对较高。
与美国法院在Anthropic案、Meta案中偏向认可AI训练的转换性与变革性不同,中国法院更注重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对商业主体的大规模使用行为持谨慎态度。美国法院的相关判决尚未终审,且其法律体系与中国存在差异,无法直接作为中国司法实践的参考。
四、 立法与司法展望:在保护与发展中划定边界
英伟达案件折射出AI时代著作权法的普遍困境: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法律滞后性之间的矛盾。结合中国法律实践,未来可从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明确规则,平衡创作者权益与技术创新需求。
1. 立法层面:填补空白,建立多元机制
其一,增设AI训练的合理使用条款。可借鉴日本《著作权法》,明确“不以欣赏作品思想或情感为目的,且未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权益的AI训练行为,可认定为合理使用”,划定合法训练的边界。其二,建立批量授权机制。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新型授权平台发展,为AI企业提供便捷、低成本的大规模授权渠道,破解“授权难、授权贵”的行业痛点。其三,明确转换性使用标准,将使用目的、转换程度、市场影响等纳入合理使用的判断体系,减少司法裁量的不确定性。
2. 司法层面:路径选择与裁判倾向
在立法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中国法院针对类似案件可能采取三种路径:一是技术性回避路径,不正面评价训练行为的合法性,直接以“盗版获取+未经许可复制”为由认定侵权,回避核心争议;二是区分来源路径,对使用合法授权数据的训练行为保持开放态度,对盗版来源数据的使用直接否定合法性;三是有限容忍路径,在“数据来源合法、不输出原文、不替代原作品市场”的前提下,对训练行为给予有限合理使用认定,但严格限定适用范围。
就英伟达案件而言,若在中国审理,法院大概率会采用前两种路径,直接认定其数据获取与复制行为侵权,无需正面回应训练行为的定性,既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又能起到保护著作权、警示行业的作用。
五、 结论
在中国法律框架下,英伟达被指控的“付费买盗版”用于AI训练的行为,违法性明确且风险极高。数据获取环节,无论采用P2P还是直接下载方式,均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复制环节的侵权属性清晰,训练行为虽存在定性空白,但无法成为免责理由;合理使用抗辩因数据来源违法、不符合法定情形,难以成立。
此类案件的最终解决,依赖于法律在保护创作者与鼓励技术发展之间重新划定边界。对AI企业而言,合规是底线,唯有通过合法渠道获取训练数据、建立完善的版权审核机制,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英伟达案件应为全行业敲响警钟:技术创新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尊重知识产权是科技行业的立身之本。
作者:新航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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