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明确规定了新基础股票在GDR的上市条件:需要上市满一年,平均市值不低于200亿元

日期:2023-07-22 13:30:37 / 人气:104


沪深交易所进一步明确了新基础股票在GDR(全球存托凭证)的上市条件。
7月18日,为进一步优化GDR的具体制度和运行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优化GDR的具体制度和运行机制。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来说,《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在上市条件方面,沪深交易所对新基础股票在GDR的上市条件有明确规定。具体而言,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全球存托凭证(GDRs)并申请其境内新股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外,还应当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满一年,且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a股平均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在审核安排方面,沪深交易所明确了GDR申请新基础股票发行上市的审核安排。按照全面实施注册制的要求,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境内新增基础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相关审核程序和机制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规定。
在信息披露监管方面,沪深交易所加强了对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监管。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并上市GDR的,应当及时披露境外监管机构审核结果、中国证监会备案、GDR境外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账、GDR境外发行上市暂停或终止等重要时点的进展情况。
GDR的全称是全球存托凭证,是指企业通过与境内外交易所连接的渠道发行全球存托凭证。2021年底,证监会拓宽了沪伦通的业务范围,将欧洲市场拓展至瑞士和德国。
Wind数据显示,目前a股公司发行的境外GDR已达6只,有13家公司参与了发行GDR的计划或方案。
兴业证券研报指出,适度提高GDR发行门槛和披露要求,旨在引导上市公司合理募集资金,减少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权益,更好地支持优质上市公司通过GDR“走出去”,提升全球综合竞争力。
6月2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就《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间,上交所收到相关意见建议60条,吸收了在GDR发行上市境外市场审核、受理、询价、批复中删除信息披露要求的建议,完善了相关规定。深交所收到意见建议109条,按照实质相同的原则,合并了后47条。结合境外市场实际情况,深交所对《GDR境外发行上市临时信息披露时间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
今年5月,证监会发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明确了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的申请程序和发行承销等规则的适用。
证监会表示,支持具有一定市值和较高规范运作水平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募集资金,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主营业务领域,满足境外布局和业务发展需要,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规范健康发展。"

作者:万泰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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